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8日)
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院(以下简称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根据平等互利和兄弟般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按等量交换的原则,派遣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出差、讲学、考察、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在等量交换之外,可以互相邀请对方科学工作者进行讲学、专业咨询等。
第三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参加各自组织的重要的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双方应在开会或进行其他科学活动前两个月发出邀请书。在邀请书上要注明该项科学活动的期限、财务规定和组织规定。被邀请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并通知参加者的姓名、职务、所做报告的摘要。
第四条 双方在参加国际科学组织和国际科学会议活动中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双方根据一方的要求,将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情报供给对方。
第五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交换和协助对方获得科学研究工作中所需书刊、情报、资料、复制照片和显微影片等,由双方图书馆和研究所直接协商办理。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至少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或用通信方式商签科学合作计划。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根据对等的原则,在科学合作计划中制定各项财务规定。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六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都没有书面通知失效,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六年,并依此顺延。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