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化民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关于我们双方政府代表就建立促进相互经济关系的混合委员会在北京进行的会谈,向您建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发展经济关系和促进贸易组成混合委员会。
二、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三、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和促进贸易交换意见,它可在注意缔约任何一方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向各自政府提出建议。
四、混合委员会会议在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时尽可能每年召开一次,并轮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
五、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六、本协议不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七、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在另一方收到通知六个月后,本协议即失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第一条到第七条的建议,本函及阁下表达贵政府同意的复函将构成双方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先生,请允许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罗尔夫·保尔斯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