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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团长阿塔乌拉先生
亲爱的阿塔乌拉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按照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一九七四年五月吉尔吉特换函规定,双方商队圆满地完成了一九七四年换货的交接任务。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和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自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至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就继续进行边境贸易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双方代表团达成以下协议:
  一、一九六九年开始的边境贸易将继续进行。
  二、根据协议,双方同意交换的商品货单,列于本换函附表“甲”和附表“乙”。上述货单中商品品种和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调整。
  三、吉尔吉特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吉尔吉特,新疆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喀什,双方商队出入境将通过吉尔吉特和喀什之间的主要公路。
  四、双方将在一九七五年九至十一月间交错互派商队前往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地点向另一方交货,直至交送完毕。
  五、吉尔吉特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四周到达喀什。新疆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十月第二周到达吉尔吉特。
  六、双方商队将把所带的货物交予对方,在返回时运回从对方进口的商品。
  七、为了便于达成双方同意的价格,新疆出口一方和吉尔吉特出口一方将在吉尔吉特互向对方进口一方提供协议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样品、规格和价格,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看样议价。为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局派出的代表团将于一九七五年八月第一周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吉尔吉特与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派出的代表团共同协商。经双方确认商品的规格、价格和数量后,出口一方将向进口一方安排交货事宜。
  八、双方将各出口价值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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