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
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给予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贰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圭亚那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份,将由圭亚那政府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圭亚那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圭亚那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圭亚那,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八日双方在北京签订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
李 克 休伯特·奥利弗·杰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