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
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一百张床位的医院一座。
二、建设五千名至七千名观众看台的体育场一座。
三、建设可容纳一百名运动员的宿舍一幢。
为实施上述项目的有关事宜,待中国工程技术人员考察后,由双方另签会谈纪要确定。
四、中方派遣四十五名左右的农业技术人员,帮助冈方逐步扩大水稻田灌溉面积二千五百英亩至三千英亩。其具体地点、规模和合作方式等有关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中国农业技术人员并负责就地培训冈方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将按两国政府的有关换文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为实施项目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将按两国政府的有关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签订后,如双方在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中、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商定其他项目,将以补充议定书或换文确认,并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
陈 慕 华 雅亚·塞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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