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双方渔轮应避让捕鱼作业中的帆船及其渔具。
7.航行中的渔轮应避让捕鱼(放网、拖网、起网)中的渔轮,不得高速航近,使对方作业发生困难。
8.航行中的渔轮应在投锚渔轮的后方航过,如不得不在其前方航过时,应保持一百米以外的距离。
四、双方渔轮在渔场抛锚时,相互间应保持一千米以外的距离和间隔。
五、除以上各项规定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碰撞或网具挂缠,双方渔轮应采取随机应变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为了生产的安全,双方渔轮及他种渔船不得忽略航行或捕鱼作业中的值岗了望和习惯上的预防措施。
附件四: 关于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和救助海难后处理办法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五条,双方渔船因紧急事故驶至对方指定港口寄泊和相互救助海难后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双方渔船,因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无法或不及返航时,可驶至对方指定的港口停泊:
1.船体严重破损或机器发生严重故障,显著危及船舶的安全时。
2.遇到台风或恶劣天气,除紧急寄泊外,确无其他办法能躲避危险时。
3.船员有了急需医治的严重伤、病(不包括传染病)时。
4.为了护送被救助的遭难人员或船舶,必须进入对方港口时。
二、中国方面指定日本渔船寄泊的港口为:连云港、吴淞口,每次准许寄泊的最高船数是吴淞口五十艘,连云港三十艘;日本方面指定中国渔船寄泊的港口为:长崎港、五岛列岛的玉之浦港、鹿儿岛县的山川港。
三、双方渔船由于损坏过于严重,在完全失去航行能力而又无他船拖带至对方指定港口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对方就近港口,但在到达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有关机关。
四、双方渔船需要到对方指定港口寄泊时,事先必须向寄泊港口的港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始得寄泊。
申请寄泊的方法如下:
1.申请寄泊的联络方法:
(甲)日本渔船驶至中国方面指定的港口寄泊时,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当中的一种进行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