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协定第三条,在协定海域作业的双方渔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捕捞密集的幼鱼,作业中遇到密集的幼鱼时,应转移渔场。
二、幼鱼长度的规定:
1.小黄鱼由吻端至尾鳍末梢的长度在一百九十毫米及一百九十毫米以下者
为幼鱼。
2.带鱼由吻端至肛门的长度在二百三十毫米及二百三十毫米以下者为幼鱼。
三、幼鱼所占比例,在每一航次的渔获量中,不得超过同品种鱼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
四、拖网网目长度的规定:
1.囊袋网及舌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囊袋网的长度不得超过二百目。
2.其他部位网衣的网目不得小于六十五毫米。
3.网目长度的测定,均按实际使用网具浸水收缩后的内径为标准。
五、为保证本规定的正确实施,双方渔协应各自负责根据本国的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监督保证措施,督促本国渔轮严格执行本附件规定。
当一方渔轮进入对方港口时,港口所在国的渔协得指派专人对该渔轮执行本附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附件规定的事项时,应通知对方渔协。
附则:
1.本附件规定“二”、“三”关于幼鱼标准及幼鱼渔获量的限制,自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2.本附件规定“四”关于网目规格的限制,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凡不合上述规定的网具,应尽速更换,最迟一年以内必须全部更换完毕。
附件三: 关于维持渔船作业秩序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四条,为了双方渔轮之间和渔轮与他种渔船之间在海上的安全生产和维持正常秩序,双方渔船除各自遵守本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航行的一般惯例外,规定如下:
一、标志和信号
1.双方渔轮在驾驶室两侧外壁标明船名或港籍号(渔船登记号),船首两侧标明船名,船尾标明港籍、船名。字体尽量放大,力求清晰易见。
2.驾驶室外壁,中国渔轮涂灰色,日本渔轮涂黄铜色。
3.渔轮在拖网时,中国渔轮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竹篮一只,夜间点明三色灯、白灯和船尾灯。日本渔轮昼间在船上易见处挂两个尖端垂直相接的黑色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夜间点明上绿下白号灯及舷灯、船尾灯。
4.双方渔轮在捕鱼中,如网具挂缠岩礁或其他障碍物时,昼间应将拖网号型取下,在船上易见处挂直径0·六一米以上的黑球一个,夜间点明锚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