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1.一方船舶发现对方渔轮有违反第二条的规定的行为时,应通过本方渔协通知对方渔协处理。接到通知的一方渔协应进行迅速、有效、适当的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对方渔协。
2.双方渔轮间,或者渔轮和他种渔船间发生碰撞或损坏渔具等事故和纠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受害渔船的安全,并尽可能地在现场协商,互换事故情况的意见书。事后,各自报告本方渔协,由双方渔协查明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第八条 本协定的附件和协定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定由双方渔协负责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 长 团 长
副团长 顾 问
顾 问 团 员
团 员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关于渔区的名称、位置、限期和渔轮数的规定
依本协定第二条,将六个渔区的名称、位置、限制期间和双方渔轮实际捕鱼的船数规定如下:
第一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二分之点,北纬三十八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四十五分之点,北纬三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四十五分之点,北纬三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五十一分三十秒之点,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和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3.渔轮数:中国渔沦一百一十二艘,日本渔轮四十六艘。
第二渔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三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五十一分三十秒之点,北纬三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四十五分之点,北纬三十六度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十五分之点,北纬三十六度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一分五秒之点,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限制期间: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和自十二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一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