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缔约一方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境内所循的航路和国境走廊,应由该缔约方航空当局规定。如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对方所规定的航路感到不满,它有权暂停协议航班的经营。
四、缔约一方关于空中事故及其对缔约双方和第三者的法律后果的法令规章,缔约对方空运企业应予遵守。
五、缔约双方应及时相互提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的法令规章。
六、缔约一方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境内时,如有必要,缔约对方有关当局有权对该飞机进行检查,但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
第七条 货物限制
一、除非经缔约一方同意,缔约对方空运企业的飞机不得载运弹药、武器、爆炸品进入或飞越缔约一方的领土。
载运危害缔约双方安全、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大气和环境条件的其他物资进入或飞越缔约一方的领土,亦应同样取得缔约对方的许可。
二、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缔约任何一方在本条第一款所述以外的物品运入或飞越其领土方面,保留作出调整或予以禁止的权利。
三、缔约一方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在缔约对方领土内或在其上空飞行时,不应携带作为机上设备的摄影或侦察设备。
第八条 关税和其他税捐的豁免
一、缔约一方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以及留置在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出缔约对方领土时,应豁免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但上述设备和物资应存放在飞机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所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1.在缔约一方境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有关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并供缔约对方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2.运入缔约一方境内、用以维修缔约对方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的零备件,但应交海关监管;
3.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加注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缔约一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第九条 机上设备和物资的储存
留置在缔约一方空运企业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对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可交上述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条 过境运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