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和(b)段中规定的情况,并且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d)和(e)段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节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内蒙古政府、铁路总公司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c)那些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以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铁路总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铁路总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内蒙古政府、铁路总公司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内蒙古政府、铁路总公司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6.04节 根据本协定5.02节(a)段和(b)段的规定确定的借款人的义务,应于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协定签字后二十年满之日中较早的一个日期停止执行和终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9节规定者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