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在该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在前一个利息期按适用此利息期的利率交纳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始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的利息期,结束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前之间的六个月时期。
(ii)“核定借款成本”系指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百分比)表示的在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成本,其中不包括银行已分配的资金(A)银行投资(B)利息率不同于本节(a)段的银行1989年7月1日以后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世行给借款人不短于六个月的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该节(a)、(b)及(c)(iii)段修改如下:
(a)借款人应随时对提款而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交纳利息,该利息率为前一个季度核定借款成本加上0.5%。在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按适用于利息期的利率,在上一个利息期支付未清偿本金的利息。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只要一适用,世行将在该季度通知借款人核定借款成本。
(c)(iii)‘季度’指一个日历中始于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的三个月时期。
(e)虽然本节(a)段有规定,1989年第一个半年的利息期利率将是7.65%。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以及附件1、2、3和4,应作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仅须对上述各节作如下修改(除第3.01节(b)段和附件2、3之外)
(i)“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