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其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山东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山东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持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该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协议已正式得到山东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山东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订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R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