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江西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江西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沙黑德·杰伍德·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