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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个铁路项目)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要求的上述记录和帐目的其它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银行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年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帐目,并保证这类审计报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所写的一份单独意见书,以说明在该财政年度呈送的支出报表以及在准备这些报表过程中,其程序和内部审核是否可据以允许有关款项的提取。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5.02节 “通则”9.04节和9.08节的条款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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