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8月28日)
本贷款协议于1989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双方之间签订。
鉴于:
(A)借款人为实施本贷款协议3.01款所陈述的项目,向亚行申请贷款;
(B)项目将由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下称上投公司)具体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所要求的条款,保证上投公司使用贷款款项;
(C)借款人还要求亚行提供技术援助(下称技术援助),用以上投公司机构和机制的强化。根据同时签署的借款人政府和上投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协议,亚行同意以日本特别基金提供等值于四十五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前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上投公司同时签署的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已作修改的普通资本来源贷款规则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修改后,以下称贷款规则)。
1.02款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贷款协议所使用的贷款规则已作定义的术语,仍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下述术语补充定义如下:
(a)“章程”指1981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及以后依法修改的上投公司的公司章程。
(b)“上投公司”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按照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c)“项目执行代理人”为上投公司,它负责项目的执行。
(d)“经营大纲”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经营大纲。
(e)“发展战略”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发展战略。
(f)“转贷款协议”指本协议3.02款所规定的借款人和上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g)“子贷款”指上投公司给予或准备给予合格的企业,以实施合格的项目的贷款,子贷款资金源于本协议的贷款款项。
(h)“合格的企业”指上投公司准备给予或已给予子贷款的某一企业。
(i)“合格的项目”指合格的企业通过使用子贷款资金实施的特定发展项目。
(j)“子公司”指由上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或由上投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掌握或者有效控制的大多数未清偿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