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款(1)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合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一词,系指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节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的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
(1)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的章程①已被中止、撤消或废除,或者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消本项目的任何执行单位或中止其任何一项业务;及
(3)附属贷款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6)节的要求,兹对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规定如下:
(1)本贷款协定应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2)其形式和内容都能令亚行满意的所有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青岛市政府和各个项目执行单位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即: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所述各方认可或核准,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九十(90)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青岛二胶为其分项目A的代理人,青岛炭黑厂为其分项目B的代理人,青岛二棉为其分项目C的代理人。上述各单位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及贷款规则第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任何必需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者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