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青岛第二橡胶厂(以下简称“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厂(以下简称“青岛炭黑”)及青岛第二棉纺厂(以下简称“青岛二棉”)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青岛市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到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第2.01(26)款已删除;及
(2)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1)“青岛”系指青岛市政府,即“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替代部门;
(2)“Q2RC”系指青岛第二橡胶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3)“青岛第二橡胶厂章程”系指青岛二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颁布的章程;
(4)“QCBC”系指青岛炭黑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5)“青岛炭黑厂章程”系指青岛炭黑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颁布的章程;
(6)“Q2CC”系指青岛第二棉纺织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7)“青岛第二棉纺织厂章程”系指青岛二棉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章程;
(8)“公司(复数)”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集合名称;“公司(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中的任何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