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
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9日)
(一)中方去文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博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按以下条件缔结一项免除外交、公务护照签证的协议:
1.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公民,通过对方对外国旅客开放的所有城市或地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2.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逗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延期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逗留、出境及执行公务和从事职业活动的法律和规定。
4.一方政府由于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可以暂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应在决定中止前至少七十二小时通过适当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政府。
5.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通知之日起90天后失效。
如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规定,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贵国政府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
(签字)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加拉加斯
(二)委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阁下
加拉加斯
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并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向您确认,我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