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蔗糖工业、农业、渔业等领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1.相互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
2.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3.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刊物、样品、苗木和种子;
4.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1.双方同意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组织、协调和审查科学技术合作。
2.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评价、协调合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确定下阶段的合作计划。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互派工作组或外交途径商定计划外的项目,并将其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
3.为实施混委会会议或有关单位、组织、研究机构之间会谈纪要中的活动,混委会可向两国政府就科学技术合作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建议被批准后将列入有关纪要。
4.两国政府对混委会为完成其已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所需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1.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食宿和零用费。零用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2.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家的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假肢除外)以及津贴费。津贴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费用互免。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