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
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通过有关机构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将奖学金名额增加到十九个。
此外,在萨格勒布和上海两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一至二名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此项具体事宜由两市商定、执行。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继续派遣两名汉语教师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止,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南方继续派遣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第三条 根据中方需要,南方增派一名阿尔巴尼亚语教师到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有关具体聘请条件,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第五条 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将邀请中国的南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二人,其中江西省一人)。
第六条 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