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必须负担来访人员的宿、食(或膳食费),根据访问日程所规定的国内交通、急诊医疗并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零用费;
3.关于长期(三十天以上)访问人员的费用,将通过接待方有关规定解决。
(二)互派艺术团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服装、道具、乐器等的往返运输费;
2.接受方负担来访的艺术人员宿、食(或膳食费),国内交通、零用费、急诊医疗、组织演出、翻译以及一切根据本国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根据非外汇的原则进行人员交换
(一)互派奖学金生:
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其由首都到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及行李费,按接受国的规定提供奖学金,并安排在大学食堂用膳,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
(二)互派大学语言教师:
——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配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
——接受方负担其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支付一年十二个月的工资;免费提供相应的住房,并负担暖气、煤气、水电等有关费用,提供免费医疗。
第四十条 本计划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提及的留学人员,免交学费、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四十一条 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至接受国首都和运回本国首都的费用及保险费;
(二)接受方负担组织展出和宣传的费用以及国内运输费;
(三)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接受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
(五)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展方提供有关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展方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六)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四十二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学术会议、艺术和体育比赛以及其他活动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