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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五、体育和旅游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相应机构之间根据协议进一步发展体育和旅游交流。

六、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支持波兰建筑家协会和中国建筑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表示愿意在档案馆方面进行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的档案工作者代表团,以便交流经验和了解对方国家档案馆组织的情况,为期两周。
  第三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城乡建设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进行人员交流。
  (一)1989年中方派城市绿化、花卉生产技术专家组一行四人赴波兰考察,为期两周。
  (二)1990年波方派相应团组访华,为期两周。
  (三)1989年波方派出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考察团一行五人访华,为期两周。
  (四)1990年中方派出相应团组访波,为期两周。

七、通则

  第三十三条 派出方应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派出人员的简历、访问要求、外文条件至迟在起程前两个半月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二十天内应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的交通工具至少提前四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五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三十六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五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组织展览所必需的情况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的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八、财务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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