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
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和加强中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两国文化和科学领域的交流的愿望,根据1986年9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文学、出版事业、美术、博物馆、造型艺术、文物保护和音乐以及波兰人民共和国文化艺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直接联系。
第二条 互换艺术团:
(一)波方派出:
1989年:肖邦三重奏小组,三人,为期两周。
1990年:拉依斯基室内乐团,不超过四十人,为期两周。
(二)中方派出:
1989年:四十人的川剧团,为期两周。
1990年:中方考虑派遣话剧团参加华沙国际戏剧汇演的可能性。
(三)双方支持业余艺术团体根据在两国举行的重大国际演出活动的章程规定,参加其活动。
(四)双方支持波兰演出公司、波兰联合娱乐公司和中国对外演出公司根据直接协议进行合作和艺术交流。
第三条 互换展览:
(一)波方派出:
1990年:“波兰现代版画”展览。
(二)中方派出:
1989年:“中国刺绣挂毯”展览。
(三)双方支持各自有兴趣的单位之间在计划外相互交换艺术展览的活动。
(四)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互办唱片展销会。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每个展览的随展人员一至二名,为期两周。
第四条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团和考察组:
(一)波方接受:
1989年:——两名磁带录音、唱片专家,以了解这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四名舞蹈家,为期两周。
1990年:——四人出版家代表团,为期两周;
——两名陶瓷专家,为期一个月(条件另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