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198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89-1990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1989年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喀;
2.喀方于1989-1990年度派遣一名艺术家到中国接受培训,名额在中方提供的七名留学生名额内解决;
3.中方向喀麦隆派遣一名造型艺术家,在喀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4.中方于1989年派一艺术团(十五至二十人)访喀;
5.中方于1989年在喀举办一次中国图书和手工艺品展销会。
二、医学
双方同意加强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喀方派一青年代表团访华;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专家及教练,互换资料。
四、妇女
1.双方互派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
2.双方鼓励妇女组织交换有关妇女活动的资料。
五、教育
1.喀方于1989年邀请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喀;
2.中方于1989年向喀方派遣三至五名数学和物理教师;
3.中方于1989--1990学年向喀麦隆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受喀方按中国国家教委规定条件选派的自费留学生(名额按喀方需要确定);
4.喀方于1989年应邀派遣教授到中国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考察。
六、新闻、广播、电视
1.双方互派新闻代表团;
2.双方进行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交流;
3.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七、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中方向喀方派遣残疾人功能恢复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专家和有关残疾人合作组织方面的专家;
2.双方交换有关残疾人医疗康复、功能恢复和参加社会和职业活动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