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一名教育家研究对方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并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计划,特别是历史、地理教材。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发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三、体育、青年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谈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与合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在青年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双方支持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
四、新闻
第三十四条 中、突两国政府代表已于一九八四年四月签订中、突新闻合作计划,有效期三年并自动延长,故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新的项目。
五、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团组和人员的互访,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接待费用、交通费和一般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奖学金。中方负担突方十名奖学金生的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所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提供的奖学金条件与接受国向其他国家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相同。
第三十八条 展览和电影。派出方承担展品或影片的运费;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或电影节的费用。接待方保证所收到的展品和影片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在北京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