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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
 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6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二条 双方交换文学、艺术期刊和出版物。
  第三条 突方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专家到突尼斯培训机构任教。任教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交换戏剧方面的文字、视听资料。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两名戏剧家访突;突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两名戏剧家访华。访问时间均为两周。
  第五条 双方互派考古、博物馆专家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访问时间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交换考古刊物、名胜古迹图片。在可能的条件下,互办博物馆陈列品展览。
  第七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进行访问演出,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派音乐家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为期十至十四天的考察访问。
  第九条 突方邀请中方:
  (一)派民间艺术团参加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的国际民间艺术节;
  (二)派浙江京剧团参加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的迦太基夏季国际联欢节;
  (三)派中国综合艺术团参加一九九0年七月的迦太基夏季国际联欢节。
  第十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并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非洲及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研究机构交换出版物。
  第十一条 突方希望得到中方在文献保管和修复方面的技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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