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发展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蒙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支持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蒙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二、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成员及其变动情况。
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委员会例会由东道国一方的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蒙文。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蒙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