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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89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朝政府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合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监督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合作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朝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一人和秘书一人。
  二、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专家列席合作委员会会议。
  四、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例会由举行例会的所在国一方的合作委员会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合作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朝文。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朝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五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戚元靖               金达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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