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89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朝政府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合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监督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合作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朝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一人和秘书一人。
二、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专家列席合作委员会会议。
四、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例会由举行例会的所在国一方的合作委员会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合作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朝文。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朝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五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戚元靖 金达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