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为互派的广播电视团进行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有关两国民间音乐的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国庆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至少在节目播出前一个月寄出。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文物、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五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队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疾人的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一)主管弱智者、残疾人福利和培训的负责人互访。
(二)交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科研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学研究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机构在下述领域进行科学合作:
(一)通过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和沙丘侵蚀方面进行合作,以交换这方面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以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化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研究领域里的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六、总则
第十九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和交流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