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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
 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科威特举办艺术展览;科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科威特中央图书馆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文联派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0年访问科威特,为期一周;科方派一个由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为期一周至十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作为旁听生学习阿拉伯语一年或两年(两个学期至四个学期)。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研究人员及专业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互换实用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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