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至
一九九0年文化、科学和艺术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伊历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两国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伊历一三六八年至一三六九年)文化、科学和艺术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鼓励相互进行商业、非商业电影交流。
第二条 双方互派由文化、艺术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三条 双方互办书法、绘画、工笔画、画饰和摄影方面的文化艺术展览,并互派二至三名随展人员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四条 双方官方旅游机构为根据双方商定的计划和条件互派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 双方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五人),为期两周。
第六条 双方相互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家、国际电影节和教育电影节。伊方每年邀请中方参加在伊朗举办的“曙光旬电影节”和“教育电影节”。
第七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科学和历史方面的信息、书籍、刊物、图片、幻灯片、缩微胶卷和录像带,并在上述领域交流经验。
第八条 双方尽可能地为交换图书、刊物和介绍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在本国翻译、出版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双方互办一次儿童绘画和传统艺术展览。
第十条 双方为对方各种代表团参观本国文化、伊斯兰教及历史设施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双方互派两名专家访问,了解对方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了解对方纸张和毛皮方面试验性和科学的修缮和保护方法,为期二十天。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二名图书管理人员和一名译员进行为期十到十五天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