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为便于对双方边境地区过往人员的管理,双方决定开辟下列陆地出入境口岸(边境口岸):
中国口岸名称 老挝口岸名称
曼庄 帕卡
磨憨 磨丁
勐满 班海
勐康 兰堆
二、在远离本条一款规定的边境口岸的地方,如有必要,可由双方边境地区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协商决定开放临时通道。双方边境地区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后,各自报本国政府备案后执行。
对临时通道的过往检查应按正式口岸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一、当一方边境地区的人或动物发生传染病时,该方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通知对方暂时停止往来和贸易交换,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另一方应尽力协助。
二、边境地方政府可决定在边境乡范围内暂时停止往来、互市和动物的越境迁移,并紧急向本方上级报告。出入境口岸的关闭与开放应由各方政府决定并通知对方。
三、如有病者或发生事故需要紧急医治,一方边民可直接与对方最近的基层卫生机构联系,以求得协助治疗。同时,亦应通知本方政府以便联系开具必要的证明。
四、当一方边民的牲畜越境毁坏另一方的农作物时,牲畜的主人应通过双方协商予以合理的赔偿。
如一方边民的牲畜越境,另一方应协助代为饲养,并通知对方及牲畜的主人领取,牲畜的主人应适当支付劳务和饲养费。
当牲畜处于本方管理时,禁止役使或抽打、折磨致伤致死。如果由于蓄意破坏而使牲畜致伤致死,牲畜代饲养者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五、如有关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双方地方政府应本着睦邻友好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一、双方的进出口贸易和交换的商品和运输工具应具有由各自地方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并遵守海关规定、国际检疫规定和各方有关法律。
二、按照本条一款程序取得全部证件的人、物品、商品和运输工具可按照双方规定的边境口岸过往。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免检,双方将逐案协商。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