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二千米的地带内进行军事演习。
双方禁止向境外射击。如果一方需要在边界附近地区引爆炸药,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的地质勘探和开采矿藏应在离边界线一千米的本国境内进行。
如果地质勘探和开采矿藏范围在离边界线一千米以内,双方应在互利或不对另一方产生影响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一、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二千米的地带内烧荒。
二、双方将在森林保护方面制定措施,进行合作,避免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生火灾,并防止边界附近地区的森林火灾越过边界。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灭。如火灾有越过边界的可能时,应将火情及时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发出呼吁,另一方应及时、尽力协助灭火。
三、如因火灾蔓延至另一方而造成另一方的物质损失,双方应确定损失的程度,并由引起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但确能证明火灾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除外。
四、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和动物传染病、植物病虫害越过边界。如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现人和动物传染病症状或危险性植物病虫害的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双方可就防止动物传染病、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问题订立专门协定。
第三章 边境地区人员往来和维护治安
第十条
一、为发展两国边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法贸易,双方允许两国边民在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的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本协定所称边民,系指两国各自边界线一侧乡的居民。
二、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出入国境时,必须持有本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双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通道)出入国境。
出入境通行证应注明出入国境的事由、时间、前往和居住地点。出入境通行证只限于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
未满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持有出入境通行证人员的随行人员出入国境,但出入境通行证上需注明随行人数。
三、出入境通行证必须由本国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用中文和老文两种文字写成,并在使用前将式样通知对方。
四、边民在另一方境内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双方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对另一方边民的正当权益应给予保护。
五、双方将根据各自海关规定,对各自边民随身携带过境用于互市、交换和馈赠亲友的物品种类、价值、数量以及货币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