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修复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时,须保持其原有形状、规格、标记和文字,并保持其按《续议界务专条附章》所规定的位置。修复之后,双方须对其重新照相,绘制位置略图并做修复记录。
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不能在原处修理或重建,由双方联合检查组协商并报告上级以确定新树位置。重新树立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不得造成两国边界线的任何变动。
五、双方可对边界线走向、边界线上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进行单方面查看。如需越界查看,应在查看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另一方应在这方面尽量提供方便并负责安全保障。
六、为保护边界线,非经双方同意,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一百米的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但为保护边界线所使用的建筑物除外。
第二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一、流经两国边界的河流在本协定中称为边界水。
二、在边界水中进行水文测量、利用边界水和其他涉及边界水制度的活动,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进行。
如一方由于在边界水上建造或拆除堤坝、水闸和其他水电工程,以及用水、改变水流等,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平等、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尊重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
三、双方居民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在边界线本国一侧的边界水水域谋生。但禁止在边界水水域使用爆炸物或可能破坏鱼类资源的有毒物、化学物、有毒树根和麻醉品,以免造成水域污染和水源枯竭。
第四条 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境地区生态环境的清洁、无污染。禁止在边界附近地区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以免造成地上、地层和大气污染。
如果一方由于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双方应共同确定损失程度,并由引起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受损失一方。
第五条 双方禁止边民越界砍伐、耕种、狩猎、开发土特产或从事出于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并禁止采用任何方法使野生动物从一方领土迁移到另一方领土。
第六条 在边界附近地区进行航摄和航空物探等活动时,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另一方。如需进入另一方境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