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丹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苏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科学和学术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阿布欧舍医院。
  第四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其费用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贷款协定项下支付。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化学试剂和部分器械、药品及其开展工作的各项需要由苏丹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按本议定书“附件”规定办理。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苏丹方应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苏丹方规定的假日,并在苏丹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医疗队员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开始生效,为期两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