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月30日)
(中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第十条规定,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有效期延长两年,从新医疗队人员到达卢旺达之日算起。
二、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议定书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一条改为:“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八至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卢旺达工作。”
第四条改为:“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卢方供应。不足部分,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中、卢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本换文为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禁
(签字)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18/84号关于延长中国向卢旺达派遣医疗队议定书有效期的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