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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上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上沃尔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上沃尔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上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上沃尔特之日起至离开上沃尔特之日止,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上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上方供应。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提供上方不能解决的部分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上述中方提供的部分的费用,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六条 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口。上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自阿比让至瓦加杜古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及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办公、旅差费和生活费均由上方负担。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其生活费标准按中、上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生活费标准”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上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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