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进行访问、考察、培训和进修及参加艺术节、比赛和其它文化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和单独表演家进行访问演出;
(三)互办艺术展览和其它展览;
(四)互相放映对方国家的故事片和其它影片以及上演对方国家的戏剧和音乐作品;
(五)互相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作者撰写的优秀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并为此进行合作;
(六)互相发展文化机构和各协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博物馆、图书馆和文物保护事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专业杂志、书籍和资料。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互派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医生和医务人员进行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医学科学活动和交流经验,鼓励交换情报、交换出版物。为此,双方鼓励签订有关单独协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运动领域内的合作。发展该领域内关系的具体措施,将由两国主管体育的部门单独商定。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广播、电视等领域和通讯社、报社以及记者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其所派遣的常驻记者或临时记者的活动以及报道有关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生活以及发展情况的消息。
缔约双方鼓励有关部门签订这方面的单独协议。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旅游事业领域里的合作,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团体和青年旅游。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友好协会之间的活动,以便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主管部门和机构相互通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内举行的与本协定内容有关并为两国感兴趣的各种国际会议。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与本协定内容有关的领域里的对双方都有效的国际公约范围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都是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联合国教科文委员会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