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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10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依照国际法的原则,特别是依照国家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和互利的原则,本着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的愿望,为努力通过文化和科学合作促进对精神和文化价值的相互认识以及人民之间的了解,为有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世界和平和安全,一致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发展双方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和旅游等领域内的合作和交流。
  为此,双方鼓励和支持上述领域内的两国主管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科学和研究领域中的合作,鼓励交换代表团、专业书籍、交流经验和资料及参加科学活动。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以及两国其它科研机构在有关单独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教育事业、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等领域内的合作与经验交流,鼓励互派代表团、科学家、大学教师和青年科学家进行讲学、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和深造,鼓励交换专业书籍、教学材料和资料。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交换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双方的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以及其它的科研机构里进行培训、深造和专业训练。有关协定将另行单独签订。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大学、学院和其它教学机构之间根据缔约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建立直接联系。
  第四条 缔约双方审核相互承认大学和高等院校学历、文凭、学位和职称的条件,以便签订一个有关的单独协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为此,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和其它科研机构相互交换讲师、教师和其他科学家。
  缔约双方相互支持在教科书和其它出版物中编入反映对方国家的材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化、艺术领域内下列方式的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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