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具有同等效用的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