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加蓬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体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努力鼓励旅游,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两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