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青年活动、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手工艺艺人访问、考察或进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征的表演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课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国要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和公共卫生方面,特别在传统医学、针灸和其他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励互派记者、电影工作者和制片人进行经验交流,鼓励互寄影片和声相节目;
(二)鼓励通讯社间交换新闻、交换杂志、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