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
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确立本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管理培训;
二、交换和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三、互派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或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活动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并根据所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第四条 为协调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协调人。
双方协调人将以书面协议逐项商定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义务、条件和具体安排,包括费用安排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经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活动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产生的一切问题,除双方通过协议解决者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任何一方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本议定书的一方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以及本议定书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