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4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特别要促进空间领域内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目前两国间的友谊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考虑到各自的可能和目前双方的兴趣,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间在空间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空间科学技术内的最初合作领域将包括下述范围:
(一)遥感信号的接收和预处理技术;
(二)遥感图象的处理技术;
(三)卫星数据传输技术;
(四)卫星飞行动力学控制技术;
(五)通讯和广播卫星天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六)其它技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互惠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证促进:
(一)互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二)互派空间方面的科学家、学者、专家以及高等学校的学生进行互访;
(三)举行科学讨论会和讲座;
(四)在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上进行联合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中国航天工业部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空间计划局以及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与罗马大学宇航研究中心签署的空间科技合作课题谅解议定书作为第一批合作项目,但并不限于这些项目。
第五条 双方委托其合作机构,并赋于该机构商定空间领域内的具体协议的任务,以便确定最初单项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该机构的责任和执行协议所需的财物,利用所获得知识的程序和研究成果。
由空间合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委派机构承担。每项具体合作协议都应确定财政负担并随同每一项空间研究计划和项目加以批准。
第六条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最初的合作项目已经取得进展,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