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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工业技术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工业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注意到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状况,
  考虑到两国的特点和经济潜力以及它们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
  确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是可取的,
  根据并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
  为了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
  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力争相互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工业技术合作的协调发展,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为加强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此类步骤可以包括举行磋商,以便有助于鉴别和研究工业技术合作项目方面的建议,促进工业技术合作项目的潜在参加者之间的接触,协助安排工业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双方同意的此类其它合作形式的可行性研究。
  三、本协议下的所有活动均应依照两国各自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条
  一、本协议所述的工业技术合作应以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按照两国各自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签订契约或作出其它安排为基础。
  二、双方承认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的贸易对发展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的重要性。为此,双方应按照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努力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产品的贸易并提供方便,以加速两国间的工业技术合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并在互利基础上开展工业技术合作。合作可以包括:
  (一)在两国国内建立新工业设施以及扩建和更新现有设施;
  (二)机械、设备和高级技术产品的生产、购买、销售和租赁;
  (三)工、农业材料以及消费品的购买和销售;
  (四)知识产权、技术情报或诀窍的购买、销售、特许或商业性交流,以及技术服务的提供,包括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五)合作生产和合作销售,包括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合作,以便促进两国双边贸易的相互扩大;
  (六)合资经营、劳务工程的承包以及两国商行、公司和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同意的其它形式的工业技术合作。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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