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波两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
(三)共同采取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缔约各方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双方的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秘书相应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缔约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