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4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考虑到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需要奠定长期基础,为促进两国的经济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各自经济的需要与可能,将在长期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其领域由双方商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可包括:
一、生产工艺和技术的研制、交换和转让;
二、工业企业和其他项目的设计、建造和改造;
三、相互提供技术服务、供应设备和材料、培训技术人员以及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合作的具体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单独的议定书和(或)合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相互提供的工艺、技术向第三国泄露和转让。
第五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任务在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和监督下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或合同未履行完毕时,本协定继续适用至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姚依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 (签字)
M1884--010921xxj
eag_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