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4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刚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共同利益方面的合作;
——监督执行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为完成其工作,可设立必要的小组。
第五条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混委会组织会议的费用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七条 缔约双方的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