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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

  四、在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前,经接受国同意,领馆馆长可暂时执行职务。遇此情形,本条约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之。
  第四条 暂时代理领馆馆长职务
  一、领馆馆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职位空缺时,派遣国可指派在接受国内的领馆的一名领事官员或在接受国的派遣国使馆的一名外交人员暂时代理领馆馆长职务。派遣国应事先将代理领馆馆长的姓名和原职衔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二、代理领馆馆长享有领馆馆长根据本条约规定所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被指派担任代理领馆馆长的外交人员继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五条 通知领区当局
  接受国在发给领馆馆长领事证书或准许其暂时执行职务后,应尽速通知领区内的主管当局,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使领馆馆长能执行职务和享受本条约规定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第六条 通知到达和离境
  派遣国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领区内主管当局:
  (一)领馆成员的任命、姓名、国籍、职衔、到达日期、最后离境或职务终止,以及他们在领馆工作期间发生的影响其身份的变更;
  (二)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国籍、到达和最后离境,以及他(她)成为或不再是家庭成员的事实;
  (三)私人服务人员的姓名、国籍、职务、到达和最后离境,以及服务的终止;
  (四)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工作人员的受雇和解雇。
  第七条 领馆成员和私人服务人员的国籍
  一、领事官员应是派遣国的国民,且不得是接受国的永久居民。
  二、领馆工作人员和私人服务人员应是派遣国国民或接受国国民。
  第八条 身份证
  一、接受国主管机关应免费发给每个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接受国国民或接受国永久居民。
  第九条 领馆成员职务的终止
  一、接受国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撤销领馆馆长的领事证书,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某一领馆工作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并无须说明理由。遇此情形,派遣国应召回上述人员或终止其在领馆的职务。
  二、领馆成员的职务,除其他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
  (一)接受国撤销领事证书;
  (二)接受国通知派遣国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某一领馆工作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
  (三)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职务已经终止。

第二章 领事职务

  第十条 领事官员的职务
  领事官员的职务是:
  (一)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权益,并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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