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后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邝 任 农 HE弗里斯桑蒂尼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一、航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的地点-卡拉奇或拉瓦尔品第或坎大哈-德黑兰-安卡拉或伊斯坦布尔-布加勒斯特或贝尔格莱德-地拉那—雅典-开罗-罗马和/或米兰-巴黎-欧洲地区其他第三国的地点。
(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意大利境内的地点-布加勒斯特或贝尔格莱德-雅典-伊斯坦布尔或安卡拉-开罗或贝鲁特-德黑兰-卡拉奇-新德里或孟买-科伦坡-仰光-上海和/或北京-东京-亚洲地区其他第三国的地点。
二、班次
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规定航线上每周飞行三次航班(混合班机或货机)。如需再增加航班次数,应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商同意。
三、不经停权利
根据指定空运企业的意见,任何或所有航班,在第三国境内规定航线上的一点或多点可不予经停。
四、业务权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规定航线上各经停点和缔约对方领土间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五、加班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应在每次飞行五天前向缔约对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可飞行。
附件二: 关于航行、通信、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就相互提供航行、通信、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问题,协议如下:
一、航行资料